首页 | 杂志简介 | 行业动态 | 期刊内容 | 发行订阅 | 会员联盟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已往杂志检索
 

 

中商论坛:金融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

金融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刘涛 杨德明(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法律事务部) /

 

在金融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金融创新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核心。金融创新的内涵十分丰富,它是一种全方位的创新。其种类很多,一般把它划分为以下七大类:①金融工具创新。国内、国际金融市场出现了各种新工具。如在银行存款方面,创新了自动转账服务、可转让存款证、综合账户等新工具在融资技术上,创新了租赁和银团贷款。 ②金融制度创新。在金融和管理方面发生了很大改进,如在银行管理方面,出现了跨国银行和全球资产负债管理。③金融市场创新。开拓了国际金融市场,如出现了亚洲美元市场,以存放款为主的短期资金市场等。 ④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机构方面的变革主要表现在出现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互相交叉和合交,形成新的金融联合体等。⑤金融技术创新。高新技术在金融业广泛应用,如美国实行银行资料处理和证券市场交易电脑化以及电子出纳机的应用等。 ⑥金融监管的创新。金融创新是为了逃避金融管制,而金融管制,一方面放松某些管制,另一方面采取一些有利于金融体系稳定的措施。⑦金融服务创新。伴随着新的交易方式的变化以及新技术的应用,在金融服务方面产生了新的服务方式和种类,比较明显的就是网上金融服务的产生。

面对日益严峻的竞争压力,各家商业银行都在金融创新领域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希望借助于金融创新以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但是如果没有适当法律对自己的金融创新进行保护,那么,那些被投入了大量资源所产生出来的创新成果就会被其他的竞争对手所学习甚至使用,从而弱化了创新的效果,同时,也会减损创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加强利用知识产权这个法律武器对于保护自由金融创新具有现实意义。适当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极大地推动创新主体从事创新的积极性,激发其创新潜能,最终提高创新的效率,实现创新目的。通过知识产权这种权利方式对金融创新进行保护,可以从更高的层面上体现法律对“私权利”以及“财产”进行保护的意图。

知识产权在保护创新上具有其天然的优越性。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主要为智力劳动成果。智力劳动成果的本质属性在于其为人类利用自身的智力资源对物质及精神世界进行加工产生的外在结果。而金融创新则恰恰是人们在金融领域进行富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这点无论从金融创新的内在含意以及外在内容上均可以看出。同时,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性和信息性以及可共享性,这也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属性。无论从制度创新、市场创新还是监管创新均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它们并不表现在“现实”的“固定资产”之中,但是,这些无形性资源与有形资产的结合就可以创造出巨大的效益,而这些也正是知识产权能够成为新时代与传统“物权”并驾齐驱甚至有所超越的主要原因。金融创新与许多知识产权客体一样,它的产生都是建立在现有的成果之上的,它的创新性也往往表现为比现有的技术、产品具有新的特点和应用性。与其他的方法相似,金融创新很容易为创新主体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所学习和掌握,它带有一定的共享性。也正是这种自然状态下的可共享性,使得知识产权成为保护金融创新的合理的工具。其次,知识产权作为法定“私权”可以给金融创新主体以切实的多方位的保护。知识产权所包含的权利是十分广泛的,它可以涵盖大多数的金融创新的内容,并给予其适当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不断完善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同时,其他与金融创新相关的法律也在逐步健全,而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也从另一个侧面给予金融创新以确实的保护。从目前的金融创新的类型分析,其涉及知识产权主要有: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

与金融创新联系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就应当是专利。专利权是一种法定垄断权利,授予专利的法律效果是授予专利的发明未经权利所有人的授权,其他人不得利用,也就是说,专利所有人有权防止他人利用其发明,其权利范围通常包括防止他人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发明。通常来讲,一项金融创新可以根据自身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的不同申请不同的专利。发明对“三性”的要求最高,但是它的保护期也最长。而实用新型则对“三性”的要求较发明为低,外观设计仅仅要求新颖性即可,它们的保护期限也较发明短。从我国目前的金融创新的现实状况来看,金融创新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实用性。

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应当引起银行业的重视。1998年,美国巡回上诉法院在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Vs. Singeture Financial Group. Inc案中明确了“商业方法”具有可专利性之后,商业方法具有了与其他方法发明同等的地位,也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在1999年的AT&T. Vs. Excel案中再一次确认了对State Street Bank所确立的原则。美国学者对其评论到:“该案不仅具有‘开拓了专利作为竞争武器的先河’的重大影响,而且为商业银行领域商业软件的可专利性确立了明确的法律佐证。”那些引导用户消费方法、商品及服务的方法、记账方法、开发新市场和新交易的方法等都是重要的商业方法。特别是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今天,金融服务更多的是以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这些重要服务领域的商业方法正是金融创新的关键性的产品。如果能取得该领域的专利权,对于商业银行开展业务以及开拓市场会产生决定性的作用。目前,美国、欧盟以及日本已经开始受理商业方法(特别是金融方法)领域的专利申请,一些符合条件的申请已经取得专利权。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受理了相关申请,部分申请已经进入到实质性审查阶段。美国花旗银行集团已经于200311日获得 “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该系统的方法”专利。该专利是花旗银行在我国申请的商业方法类专利之一,申请日为1996910日,专利号为ZL96191072.0。花旗银行的这一发明主要是通过改进银行的电子业务处理平台,增加有关的数据处理模块来解决上述问题,实现提高数据处理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的目的。花旗银行的这个专利之所以重要和具有可怕之处,就在于这个专利已将上述大家可能都绕不过去的方法列为花旗银行的主张权利。花旗银行受保护的权利不仅包括了相关的数据显示、读取、储存、处理和传输等各个方面,而且将其扩展到衍生产品和外汇交易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这个专利已在我国获得授权,我国商业银行今后在利用电子平台开展有关证券代理业务时,必然会受到这些权利的困扰。

基于金融创新开发的特点,商业秘密也是十分适合的保护手段。商业秘密又称为未披露信息。从其概念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为一种信息,特点在于其秘密性,同时,这种信息具有强烈的财产性。商业秘密要求符合:其作为一个整体或者作为其各部分的具体构造或组合,不为通常触及此种信息的领域内的人们所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大量的存在于金融创新之中。与利用专利制度保护金融创新有所不同的是,商业秘密在获得保护时不需要公开其内容,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要金融创新的主体能够有效地保证其所掌握的信息具有秘密性,那么,就可以长久地给予其保护。金融创新的主体一般会对其创新的内容制度化、文件化。这些商业秘密往往体现在该项金融创新的文件、数据、客户名单上,只有对这些信息给予适当的保密才可以实现商业秘密的价值。但是,在当前的金融创新环境下,许多创新没有能够有效地保护,致使许多金融创新成果被其他竞争对手无偿获得并使用。从而导致许多客户以及市场的丧失。

商标作为一种标识也可以给予金融创新以有效地保护。一项金融创新既可以是一种全新的金融服务,也可以是一种金融工具。商标则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识或者标识的组合。”一个醒目并具有个性的商标可以将创新主体新的金融服务与其竞争对手区别开来,也可以将自己的服务特点突出出来。那些具有自身特点的金融服务申请商标保护,对于其业务发展具有相当的促进作用。建设银行的住房贷款品牌“乐得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从其商标之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该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就是:住房贷款。由于其啷啷上口使得客户很容易和方便地去选择该项服务。同时,商标还具有一定的表彰作用,它可以表明该服务的使用者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所以,一个定位比较高端的金融服务商标可以表现出其使用者的特别身份,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宣传自身的服务。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国内的金融创新主体所面对的也不再是传统的竞争对手,从事金融创新已经变成一个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重要的手段。一个良好的商标形象可以有效地帮助创新主体开展国际化的竞争。

知识产权制度尽管不能保护所有的金融创新,但是,适度地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因素。由于金融创新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此,金融创新取得知识产权保护也隐含着风险和不确定的因素。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不断地推动金融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金融资本国际化的进程。在这种趋势下,只有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自身的利益平衡机制,在促进创新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的同时,加大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力度,形成自己特有的创新产品才是合适的发展道路。

                                                                                                                                                                                                                                                                                                                         


  2005-08-24

 

关 闭

  相关文章

 

 

·中国发明与专利》杂志社理事会章程

·关于参加《中国发明与专利》杂志社理事会的邀请函

·《中国发明与专利》杂志社广告刊例

 

中国发明与专利杂志社 版权所有
本刊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南村1号 邮编 :100088
联系电话 :010-82000860-8336 EMAIL : fmyzl@vip.sina.com

网站制作维护: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
E-MAIL: webmaster@cnipr.com 电话:8610-82000860-8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