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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芝“栽”了
谢 静 / 文
案情介绍
当地时间2005年3月24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等法院就数字媒体产品开发商雷克沙(Lexar Media)[注1]起诉日本东芝公司窃取该公司商业秘密[注2]一案做出判决,判处东芝及其旗下东芝美国电子配件公司向雷克沙支付总额为4.654亿元的赔偿金。此前,陪审团认定,东芝有违约及违反合作协议的非法行为,且恶意盗用雷克沙的商业秘密,对雷克沙造成了约3.814亿美元的经济损失。该案是加州历史上知识产权案件类判决金额最大的案件,在美国历史上排名第三。
在为期6周的诉讼期间,雷克沙指出,东芝曾于1997年与雷克沙签署合作协议,投资300万美元获得了后者的一个董事席位,从而得以接触雷克沙的技术和商业计划等商业秘密。雷克沙向法庭提交了许多曾被东芝列为重要机密的东芝公司内部文件做为证据,指责东芝假意伪装与雷克沙进行长期战略合作,在担任雷克沙董事的两年半时间里,利用雷克沙对其信任骗取了公司最机密的技术,这些商业秘密包括雷克沙拥有的多个美国和外国专利的闪存功能方面的重要发明,如平行写入(Parallel Write)、内页复制(Internal Page Copy)、管线装置(Pipelining)和超级块(Super Blocks)。在掌握了这些关键技术之后,东芝背叛并出卖了雷克沙的信任,转而与同是知名闪存制造企业的晟碟(SanDisk)公司合作,制定出共同研发闪存芯片的工作计划,并推出同类产品与雷克沙公司展开竞争。同时,东芝还在自己的NAND[注3]闪存产品中使用了雷克沙的技术。
东芝的陈词论据则是:公司并未违反合作协议,更没有窃取商业机密泄露给其他公司的行为,所有有争议的技术均由东芝独立研发所得。
法庭判决
陪审团在听取了控辩双方超过4 000页的陈词,审查了近400件证据后,接纳了数个对雷克沙有利的关键解释,否定了东芝的论据。同时,陪审团还得出结论,认定东芝和东芝美国电子配件的行为属恶意欺诈,因此,支持对东芝和东芝美国电子配件给予惩罚,在3.814亿美元的损害赔偿之外追加“惩罚性赔偿”。
加州法律规定,依不正当竞争提起的诉讼,不由陪审员而是由法庭做出最后判决。因此,法院根据陪审团的意见,在审核了相关证据后同意陪审团做出的3.814亿美元的损害赔偿意见,并依据东芝的净资产进行核算后要求东芝赔付8 4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两项罚金相加,最终判处东芝和东芝美国电子配件公司承担高达4.654亿美元的赔偿金。东芝公司随后发表声明,表示将提起上诉。
其它相关案件
目前,美联邦巡回法院正在审理雷克沙诉东芝专利侵权一案。在听证期间,法院接纳并采信了雷克沙公司拥有的包括美国专利US5,479,638在内的闪存相关技术的6个专利的14个论据,因此,雷克沙相信法庭必定会判处东芝侵犯专利权,届时雷克沙除了追究东芝的赔偿责任之外,还将要求法庭下禁制令,命令东芝停止侵犯雷克沙的专利,包括停止出售那些东芝品牌的闪存组合组件、闪存卡和数码相机等,同时雷克沙还将要求法庭颁布禁令,禁止进口东芝的相关产品。
链接
[注1]Lexar Media公司是一个在存储卡、USB随身碟、读卡机、ATA控制器等高性能数码媒体及其辅助产品的制造与营销领域占据领导地位的美国企业。该公司的技术广泛应用于数码摄影、消费电子、工业和通讯市场。Lexar Media公司现在拥有超过78个控制器和系统的专利权。该公司于2005年4月正式以“雷克沙”中文名称进入中国市场。
[注2] 1979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统一商业秘密法》作为各州立法的参考与示范,但不具有约束力。其中规定,商业秘密的成立要件有二:一是秘密性,二是采用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未经允许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以不正当方法获取秘密;二是泄露或使用违反了其与告知秘密者之间的信赖关系;三是从第三人处获悉秘密,明知其为秘密且明知系第三人以不正当方法取得或违背对他人的保密责任而泄露的;四是在获悉秘密时,明知这是一项秘密,而且是由于错误才泄露给他的。本案中东芝公司侵犯的是第二条。
[注3]NAND闪存是目前较为常用的一种闪存,其存储格式和读写方式与常用内存相近,支持随机读写,速度较高,非常适合存储程序及相关数据。NAND闪存是东芝芯片业务的支柱之一。
200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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