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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天域外:美国《2005年专利改革法案》进入国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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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昭 / 文

 

2005年6月9日,美国《2005年专利改革法案》进入国会讨论阶段。此次改革将把“先发明制”改为“先申请制”,并将引进无需诉讼的授权后异议程序。

在大多数国家,当两个人分别就同一发明申请专利时,先提出申请者将获得专利权,即所谓的“先申请制”。而美国至今仍采纳“先发明制”,即先发明者即使后提出申请仍可获得专利权。这种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证明谁先做出发明。在专利审查积压严重以及大量授权专利遭遇诉讼的情况下,美国专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此外,饱受批评的商业方法专利相关规定也将在此次改革中有所改进。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专利权应当授予第一个提出申请并充分公开了技术内容的发明人。

2. 简化申请人就发明的细节立誓以及证明其作为发明人身份的程序。

3. 取消了现行法律中“最佳模式”(best mode) 的要求,即不再要求发明人通过专利申请书的形式对发明作确切的书面描述。

4. 将处理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专利程序中发生的不公正行为的相关法律法典化。

5. 明确发明人在遭遇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失时所拥有的权利。

6. 授予法院以管辖权,根据公平原则预防或处理侵犯专利权事件。

7. 授权美国专利商标局,在申请人根据母申请的优先权日提出继续申请时,可以根据相关法规作出适当的限制。

8. 使所有的申请都适用18个月公开的规则。

9. 建立新的授权后异议制度。

10.允许第三方在专利申请公开后的6个月内提交现有技术检索报告。

 该法案要获得通过还需经过漫长的程序和时间,如果最终通过了这份提案,美国专利法将迎来继1952年国会通过专利法之后的最重要、最复杂的变革。

 相关人士指出,由于现行专利制度存在弊端,许多滥用创造性条款的恶意案件时有发生。新法案将杜绝这一现象,提高专利质量,增强公众对其权利完整性的信心。

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也对此表示欢迎。BSA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霍利曼(Holleyman)说,专利制度改革将保证软件和计算机技术创新的繁荣发展,对于技术产业来说至关重要。这项法案涉及了当前最重要也最紧迫的问题,即提高专利质量,确保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与其他大国保持一致,避免过多诉讼的发生。

此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美国国家科技及经济政策委员会(STEP)和美国知识产权法律联盟(AIPLA)亦于2005年6月9日在华盛顿特区共同召开了专利法改革大会。在会上,FTC主席黛博拉·玛耶拉丝(Deborah Majoras)与耶鲁大学校长理查德·列文(Richard Levin)致开幕词。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负责法庭、网络和知识产权的小组委员会主席莱默·史密斯(Lamar Smith)作政策性演讲。玛耶拉丝表示,此次会议将全面收集有关方面对专利法改革程序的意见。FTC已经就如何保持竞争与专利法之间适当的平衡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其中有一些已成为目前争论的焦点。这些焦点性问题包括建立审查后异议程序以清除有问题的专利等。


 


  200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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